對不明加工物性質鑒定案
對不明加工物性質鑒定案
案情概況
2021年,安徽省某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一廠區(qū)附近有濃烈異味,現場大門緊閉。執(zhí)法人員將大門打開后發(fā)現疑似不明化工生產線,現場堆放大量裝滿不明液體的鐵皮桶、噸桶及空桶,部分空桶上有殘缺的危險廢物、易燃易爆品等標簽。經調查,現場為“三無”小作坊,工廠負責人自稱利用乙酯、甲醇、丁脂、二甲苯、甲烷生產油漆、稀釋劑、固化劑等化工原料,但無法提供相關環(huán)評許可、原料成分說明等資料。受某地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委托,安徽省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不明物質進行污染物性質鑒定。
鑒定人對現場進行了踏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判定涉案現場不明物質為固體廢物,排除其產品或原料商品屬性。同時,根據鑒別對象包裝與存儲情況,選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測試分析,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guī)范》(HJ 298-2019)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查明涉案現場不明廢物具有毒性(T),判定污染物性質屬于危險廢物,固廢類別為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
鑒定要點
本案需要對非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出的所謂產品進行定性。因涉案不明物質為無任何環(huán)保手續(xù)的非法加工產物,無相關原料成分或產品質量說明,不屬于合法的商品,檢測成分含多種對環(huán)境或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中“4.1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可判定為固體廢物。在對現場固體廢物屬性進行鑒別時,鑒定人根據現場物質情況或快速檢測結果,結合案情與經驗綜合預判鑒定對象存在潛在危險屬性,然后作出對應鑒別分析,判定固廢為危險廢物。
案例意義
利用“三無”小作坊非法收集、處置或傾倒危險廢物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本案通過對不明物質性質進行鑒定,為管理部門執(zhí)法提供了證據支持。同時,本案對不明物質定性及對不明固體廢物危險屬性確定的方法等可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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